银保监会严格规范约束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
银保监会网站10月14日消息,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大股东认定标准,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对于大股东的认定标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和大股东认定标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管。
二是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三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认真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
四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五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办法》细化了股权管理要求和流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要求其定期核实掌握大股东信息,每年对大股东开展评估并进行通报,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该负责人称,《办法》相关规定旨在防范大股东通过违规方式干预公司经营。对大股东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的股东权利,如按《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监管部门均予以支持和鼓励。(欧阳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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