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健康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健康学校
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精神,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号)和健康中国行动中小学健康促进专项行动要求,我部决定实施全国健康学校建设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聚焦教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将健康素养融入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将健康促进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全过程,将健康教育渗透学生学习实践生活诸环节,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转化为健康治理政策、学校健康管理制度和师生健康行为规范。以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标,主动适应健康中国建设关于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基本要求,推进健康教育更加注重面向人人、服务全面发展、奠基终身健康、做到知行合一、实现共建共享,以健康促进为主线改进学校治理体系,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加快学校健康促进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中国特色健康学校建设模式和青少年健康促进机制,系统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学校建成全国健康学校,大幅提高学校立德树人质量和健康促进水平,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学校健康教育体系和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更加高效,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和健康素养明显提高,学校卫生健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组织实施
经各地遴选推荐,教育部确认、公布一批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名单,经两年建设验收合格后认定为全国健康学校。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遴选申报阶段(2022年4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本地健康学校建设,按照《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基本条件》(见附件2)组织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申报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单位。各地将全国健康学校建设申报表和汇总表(见附件3、附件4),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我部。报送方式:书面寄至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地址:北京海淀区学院路38号;邮编:1000191;联系人:陈婷;联系电话:18811155693),电子版发送至casnhp_xxws@163.com。
(二)条件审核阶段(2022年5月—6月)
教育部根据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基本条件,审核各地遴选推荐的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单位,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三)自主创建阶段(2022年7月—2024年7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质量管理,统筹多种资源支持健康学校建设。教育部组建全国健康学校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动态监测健康学校建设过程,确保建设秩序、进度和质量。
(四)验收认定阶段(2024年8月—12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地区健康学校建设成果验收,将验收情况提交全国健康学校建设专家委员会复核,教育部将符合条件的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单位认定为全国健康学校并予以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康学校建设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实施、专业指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健康学校建设计划作为推进本地区教育现代化,深化教育领域改革,支持学校创新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实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健康学校建设计划目标。
(二)统筹经费支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健康学校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健康学校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鼓励社会资金、公益机构支持健康学校建设。
(三)提供资源服务
建设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建健康学校建设专家指导组,统筹建设优质健康教育资源,组织学校间协作交流和共建共享,加强管理人员、校医和教师培训,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四)鼓励探索创新
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推进健康学校建设,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学生健康素养、学校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学校建设成果展示,带动各级各类学校参照全国健康学校建设要求,自主开展健康学校建设,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联系人及电话:朱红松,010-66097180。
附件:1.全国健康学校建设目标任务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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