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
教育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
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
教研厅函〔2022〕5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任务要求,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2〕16号)要求,教育部、司法部决定选取部分高校会同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涉外仲裁实务单位,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全球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涉外投资和贸易争端不断加剧。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推进,国际商贸纠纷解决需求日益凸显,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急需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一批高层次涉外仲裁后备人才,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支持有关高校和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创新涉外法治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力争培养一批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的高层次应用型涉外仲裁人才,为打造一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素质专业化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奠定基础。本项目2023年至2025年招生,合计招收培养不少于1000人。
三、近期任务
(一)确定联合培养单位并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为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确定了若干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仲裁机构作为联合培养单位,请项目承担高校(附件1)与推荐的联合培养单位(可不限于附件2)自行对接,按照地区就近、资源共享等原则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协议应包含联合培养单位参与培养方案制定、招生选拔、导师团队组建、课程设置与教学、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指导等内容。
(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请项目承担高校会同联合培养单位,按照项目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学科条件、办学特色和区位优势,明确本单位项目定位、培养目标和实施路径,制定本单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实施方案》(样表见附件3),从工作基础、项目设计、培养目标、重点举措、联合培养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举措。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为加强项目指导,委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见附件4)。请各项目承担高校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联合培养单位研究制定本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项目承担高校、仲裁机构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教育部将会同司法部加强对各单位项目招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二)项目承担高校具备培养条件、有增加培养计划意愿的,可以适当增加培养人数。请有关高校切实保障培养规模,对有新增招生计划需求的,教育部将予以统筹支持。
(三)请各项目承担高校将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培养协议分别于2022年9月10日前、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省(市)司法厅(局)于2022年11月10日将高校确定的联合培养单位名单及联合培养协议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以上材料Word版及盖章扫描版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刘冬
010-66097848 xwbpyc@moe.edu.cn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王晶
010-65152960 arbitration@moj.gov.cn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实施方案(样表)
教育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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