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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审核在意什么?监管动态透露方向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admin 时间:2020-08-12
导读: 创业板注册制在高效高速中推进——短短一个半月时间,不仅受理了首发申请363家,召开反馈会164家次,还细致而专业地发出问询函129份,召开初审会13次……在这些实践中,创业板审核中心已初步形成一套问询式审核方法。

  创业板注册制在高效高速中推进——短短一个半月时间,不仅受理了首发申请363家,召开反馈会164家次,还细致而专业地发出问询函129份,召开初审会13次……在这些实践中,创业板审核中心已初步形成一套问询式审核方法。

  哪些企业容易“掉队”?审核中心最关注哪些问题?企业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上海证券报记者从保荐代表人处获悉,监管部门近日以监管动态的形式,对审核在意什么、企业困惑什么进行了披露与回应。

  三大问题被“划重点”

  据保荐人介绍,为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增进与保荐人的沟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整理了受理审核情况、政策动态、常见问题解答与典型案例,及时向行业通报最新情况。初期,将每月编写一期动态,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近日发布的第一期监管动态中,监管部门指出,在申报、审核环节,部分保荐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审核要点填报等方面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对于招股书准则或审核问答要求披露的内容,部分保荐人仅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进行说明,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招股说明书中遗漏披露股份锁定等承诺事项。

  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描述较冗余,未结合企业特点进行精准清晰描述;未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细分领域,对其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二是反馈意见回复质量不高。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保荐人未按要求充分、完整回复问询问题,缺乏论证过程和提供相关依据,仅简单披露结论性意见。

  三是审核要点填报不完整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少数保荐人仅填报部分审核要点,未按要求对未填报部分进行备注说明;审核要点填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已勾选的审核要点,未按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或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结论性意见。

  受理环节四大情形需重视

  据保荐代表人介绍,在受理环节,监管动态透露了目前在检查申请文件齐备性时发现的四类常见补正情形。

  一是缺少保荐人相关负责人签名以及保荐人对相关事项的承诺。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缺少保荐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名;保荐人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签字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中,未对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说明与承诺。

  二是发行人的财务报表页缺少相关负责人签名和发行人公章。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页缺少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业务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发行人公章。

  三是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鉴证意见等,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四是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文件缺少总所盖章。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缺少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

  九大热点问题获回应

  据保荐人介绍,监管部门在第一期监管动态里,对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实控人醉驾是否影响上市等九大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其中,对于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监管部门明确,创业板虽原则不支持十二类传统行业上市,但明确支持相关传统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难以判断是否符合定位的,可在申报前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咨询。

  而对于实际控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拘役或者罚款,能否申报创业板,监管部门认为关键在于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后果,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同时明确,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关注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形。如以上情形都不存在,应当认为符合发行条件。(记者 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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