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新华社天津9月23日电(记者周润健)为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9月22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加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明确雨水和污水分流制度。条例要求,新建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排放管网与污水排放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
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同时,加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此外,条例还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城镇排水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低洼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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